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是是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
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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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同样也适用本办法。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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