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2.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二)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三)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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