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3]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0月28日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二)定期评价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设计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对于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从业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其评价结果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报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经签认及时公示。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予以公示。其他行为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具有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具有公路专业乙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1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或大修工程勘察设计时,应进行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全国综合评价得分,并根据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确定信用等级。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或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某省份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具体应用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帐管理、签认机制、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帐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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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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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1) |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1-1) |
GLSJ1-1-1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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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2 |
出借资质,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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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3 |
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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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4 |
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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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5 |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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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D级延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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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1-2) |
GLSJ1-2-1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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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2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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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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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4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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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5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
6-10分 |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行为代码可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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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 |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2-1) |
GLSJ2-1-1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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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1-2 |
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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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到位(满分2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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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2-1 |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
12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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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2-2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
6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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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2-3 |
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
5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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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2-4 |
投标书承诺的施工期设计代表未经同意更换 |
6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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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2-5 |
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更换 |
12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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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管理(满分1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3) |
GLSJ2-3-1 |
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 |
1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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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3-2 |
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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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3-3 |
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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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3-4 |
因后期服务原因,引起工期延误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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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3-5 |
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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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质量(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4) |
GLSJ2-4-1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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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2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问题或一般安全事故 |
1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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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3 |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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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4 |
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
10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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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5 |
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5分/项次 |
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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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6 |
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 |
5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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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7 |
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 |
5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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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8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 |
20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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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9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 |
1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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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信行为(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5) |
GLSJ2-5-1 |
在设计或设计变更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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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2 |
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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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3 |
地质勘察时间滞后,地质勘察成果未利用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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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4 |
地质勘察深度不足 |
20分/次 |
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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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5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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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6 |
提供虚假地质勘察资料的 |
10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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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7 |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事法律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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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8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未落实 |
6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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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J3) |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1) |
GLSJ3-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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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2) |
GLSJ3-2-1 |
进行虚假投诉 |
20分/次 |
单个合同段单次投诉举报为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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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2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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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3 |
在资质申报、延续、变更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
10分/项次 |
省级部门认定的,在相应省份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全国综合评价中扣除;单个人员、设备、业绩等信息为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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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4 |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10分/项次 |
在相应省份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单个人员、设备、业绩等信息为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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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5 |
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5分/次 |
在全国综合评价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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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6 |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10分/次 |
在相应省份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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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7 |
被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分/次 |
在相应省份省级综合评价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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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8 |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行为 |
2—10分 |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增加,行为代码可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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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除以项次扣分的行为外,一种行为在单个合同段的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 |
附件2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一、单项评价(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评价
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某省份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i为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某省份被进行履约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Li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Ci为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
设计企业在从业省份综合评分:
=a+b-Q
(设计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三、全国综合评价
(i为设计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j为设计企业在某省份履约行为评分。Qk为企业在某省其他行为评价的扣分分值。Cj为企业在该省份参与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段的标价总额。i、j、k分别为对企业进行投标信用评价、履约信用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省份数量,G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全部省份数量。l为部级层面认定的不良行为数量,Rl为部级层面认定的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企业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时向部上报i、j、Cj、Qk等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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