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7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于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且符合上述有效期延期条件的相关资质证书,如需要在证书上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明确有效期的,企业可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延续申请,申请入口为“有效期顺延”,并填写申请表,上传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含变更页),换发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证书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的企业要认真详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企业填报信息有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本通知于2020年8月15日正式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相关处室联系。
建筑业管理处:0451-53644878
行政审批处: 0451-53622495
技术支持:0451-53670378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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