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其目的在于加快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信用评价应用弱化等问题。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出台《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云南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起草过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调建筑市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省内代表企业的专家、学者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评价办法》起草专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入研究,到福建、贵州、广西等省(自治区)调研建筑业诚信评价管理先进经验做法,多次召开文件起草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省内代表企业、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评价办法》(初稿)进行论证,报经政策法规部门作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查后,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
主要对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定义和评价实施进行明确。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旨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行为情况的量化评分。明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对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州(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建筑行业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行为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及时报送评价结果。
(二)评价对象、内容和管理(第五条至第十条)
第五条和第六条对评价对象和评价结果公开进行明确。评价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筑施工类企业、咨询服务类企业以及参与建设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和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发布,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云南)。
第七条和第八条对评价内容和信息采集作了说明。信用评价由通常行为评价和实施行为评价组成,并对通常行为评价和实施行为评价作明确界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的市场行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评价;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评价。通常行为和实施行为评价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建筑业经济发展情况,定期更新发布。
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评价信息归集部门及归集时限。明确信息归集部门,同时,还规定了归集时限,对归集部门工作在时限上进行约束,保障信息归集的时效性。
(三) 评价周期、运用和考评(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算方式、信用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公告发布进行说明;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量化打分,得分由通常行为评价和实施行为评价按加权平均计算后得出;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分为五级分别为:aaa、aa、a、b、c五级;评价周期为每6个月一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主要规定了评价结果公告异议的处理方式和时限,以及需要重新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评价结果运用明确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运用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明确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考评和通报制度,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最后,对办法生效时间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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