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培训教育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4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其他文件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能力素质,提升全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浙建管发〔2023〕11号)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培训教育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监督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要求,加强对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建立监督人员培训教育档案;要制定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廉政教育等培训,不断提升监督人员从业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教育机制。培训教育工作是监督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为提升培训教育质量,减轻基层人员负担,我厅建立监督人员省、市、县分级培训教育机制,凡我厅组织或委托省级相关质量安全协会组织的涉及监督人员或关于质量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以及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及监督人员或关于质量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均可记入监督人员培训教育个人档案。监督人员每年要参加培训教育,每两年至少要参加一次省级组织的培训教育。

三、提升培训教育服务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际,以及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廉政建设要求,有针对性开展监督人员培训教育工作;要及时做好新政策、新标准、新规范、新技术的宣贯工作,提升监督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我厅将根据各地需求,组织业内专家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活动,提升培训教育服务质量。

四、做好培训教育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所属监督人员年度培训教育信息上报设区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次年1月上旬前,将本辖区所属监督人员年度培训教育信息汇总上报我厅。

联系人:姚平,联系电话:0571-81050922(浙政钉同号)。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培训教育信息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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