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效率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10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政策解读

 黑建规〔2016〕3号

 
 
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效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省农垦、森工总局: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第五十三次)会议精神要求,“由省住建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研究制定出台加快推动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现将《关于提高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效率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林业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2月3日
 
 
关于提高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效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加快许可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冬季漫长、施工期短等实际特点,现就提高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效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经济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效率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破除部门局限,减化办事流程,着力解决职能交叉、责权脱节、多头许可、互为前置等问题,把优化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环境作为“三严三实”活动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动力度。
  二、基本原则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工作要依据建设程序,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受理。各市县政府要指定部门或窗口统一受理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并将各许可相关部门所需要件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由统一受理部门或窗口分送各个行政许可部门,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联合许可。各市县政府组织各许可相关部门,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许可,同时做好联合咨询、联合审查、联合公示等工作。    
  (三)并联许可。各许可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许可工作,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并联许可,提高许可效率。
  (四)统一收费。涉及许可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许可相关部门核实收费金额后,由各市县政府指定窗口统一收取。
  (五)统一时限。许可联席会议通过之日,即认为是各许可相关部门受理起始时间,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本部门许可事项。
  三、工作流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许可工作实行“一表、二单、三会”制度,“一表”是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表;“二单”是指各个许可相关部门的许可单和收费单;“三会”是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受理预审会、许可审查会和联席许可会。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市(县)长或常务市(县)长牵头,主管市(县)长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市政、环保、人社、民政、征收、水务、消防、人防、墙改、地震、气象、安全等相关许可部门参加,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同时要求相关规划、设计、咨询等中介部门列席会议。每次联席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召开前,各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统一受理情况,初步生成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表,并对表中每一个拟建项目所涉及的各个许可环节逐一分析研判,找准问题与难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明确主责部门,报联席会议统一审议。
  (一)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受理预审会,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初步生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表,逐一汇报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重点汇报项目法人、项目选址、项目规模以及项目在立项、资金、拆迁、征地、规划、建设、市政、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会议在充分听取各相关许可部门以及规划、设计、咨询等中介部门意见后,由各许可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梳理后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表;针对具体项目,受理预审会对各许可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同时提出时限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国土部门要优先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立用地许可“绿色通道”,单独组卷,随报随审,进一步提高用地许可速度,土地利用计划单列下达,应保尽保。
  (二)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许可审查会,并进行联合批前公示。
  各市县政府要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表生成后,十日内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许可审查会。由主管市(县)长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派主管领导及技术骨干参会,对项目表中的所有项目进行政策和技术审查,落实受理预审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对仍存在问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提出进一步解决方案。有公示要求的各许可相关部门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批前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审查内容: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要求、人防要求、节能评估、招标方案、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意见等。
  (三)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席许可会,核发收费单和许可单,并进行联合批后公布。
  对通过许可审查并进行完批前公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二十日内召开联席许可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部门即视为受理,十五日内将本部门的许可单和收费单统一交到政府指定窗口;由指定窗口统一收费后,将各许可单位的许可单一次性交付项目申请单位,同时组织进行联合批后公布工作;住建部门在依法、依规办理招投标手续后,三日内核发施工许可。
  审批要件: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土地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施工图审核备案、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手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人防结建许可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核备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核定与征收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席会议制度,按照“一表、二单、三会”的工作流程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各市县应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实施本指导意见。
  (二)明确责任主体。市(县)长或常务市(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许可结果和承诺时限负总责;主管市(县)长为具体领导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程实行全程监控、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进度,协调解决问题;各许可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许可结果和承诺时限具体负责。
  (三)建立问责机制。各市县政府应当将提高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效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行风评议范围,建立问责机制,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许可职责并无充足理由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跟踪监察与审计机制,完善约谈、巡查和通报制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工作进行跟踪督导,确保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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