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2-17 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市分公司2019年第四批变电站建设工程第一标段”、“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市分公司2019年第四批变电站建设工程第二标段”、“红旗渠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6号厂房钢结构工程”、“S302葛嘴线河西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林清线群英洞隧道工程施工”、“河南凤宝特钢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高强度钢轧钢生产线”不属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102号),你单位于2024年11月20日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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