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广东启新模具有限公司3#厂房机电安装工程”不属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12号),你单位于2025年1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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