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特征
要取得一个建设项目的成功,有许多前提条件,最主要的有以下四个方面:
1)进行充分的战略研究,制定正确的、科学的、符合实际的、有可行性的项目目标和计划,做出科学的决策。如果项目选择错误,就会犯方向性、原则性错误,给建设项目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建设项目的设计(包括生产工艺设计和实施方案的设计)科学、经济,符合要求。
3)高效率、强有力的、高水平、高质量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管理者为决策、设计、实施提供各种服务。他将项目目标与计划和具体的项目实施活动联系在一起,将项目所有参加者的力量和工作融为一体,将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按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组织完成,最终完成预定计划和目标。项目管理是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十分重要的方面。
4)有效的、负责的、客观、公正的建设项目监督、监理过程。
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突出问题
1)业主方面。工程建设项目主要由各级政府、国营企业或开发商进行,当前流行着“假业主”现象,“假业主”被授予权利而缺乏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讲就是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一套客观、透明、科学的业绩测量评价系统。
2)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章,但法律对各方的责任未做具体划分,对建设执法者没有要求,没有划分行政监督责任。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随处可见。大多工程采用假
招标,招标程序还没进行,施工单位已经进驻工地,大搞“人情工程”。
3)不重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本身是对拟建项目技术上、经济上及其他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其目的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为银行贷款、合作签约、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但是许多投资者普遍都不重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而盲目投资,往往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为后来的工程事故埋下了祸根。
4)监督、监理形同虚设。在上海13层楼倾倒事故中,最先暴露的就是监理、监督制度上的问题。在国内5年就能建成的房子,在欧美发达国家要20年,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有非常细致的工程监理、检测、监督流程。
在中国,监理公司却是由开发商“发工资”的。开发商要的是尽量缩短工期,恨不得三步并作一步走,“监理不敢拖我们的时间,除非他以后不想做生意了”。对开发商来说,在整个开发过程中,监理最大的作用也只是在工程完工后,在开发商的竣工报告上签字,“也就是走个程序”。导致监理“监而不理”的一个原因则是工程质监的备案制,备案制导致了政府建设执法部门成为只有权利而无责任的部门。建筑生产安全,在建筑法中没有涉及,而只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提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以上条例中只提及“实施监督管理”未说明责任与权利,这样就造成了政府执法者权利与责任的空白点,实际上往往是权利放大、责任近乎为零。事实上,建筑安全监督的行业监管范围涉及业主(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检测、中介机构等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当市场主体呈现出复杂多元的成分组合时,出于种种现实的局限,作为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安全监督管理中难以到位。
三、关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督监理方面的主要对策探讨
1、关于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出现问题的对策
1)在西方国家,政府对项目的干预比较透明化,基本不会出现所谓的“暗箱操作”。对于项目前期管理投资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不足的问题,应加强政府的机构改革,达到“政企分离”,以避免由于“长官意志”和“本位主义”影响造成的高估效益、低估投资和“可批性研究”现象。
2)对于可行性研究周期段的问题,国家和行业部门应学习国外经验,对以往的规定进行清理,指定新的有关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深度的规定,使得可行性研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基本要求是:a.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b.与国际工程咨询业的要求接轨。c.根据本行业部门的特点尽量细化有关条款。
2、关于设计阶段的对策
1)加强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时候,为了使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进入更健康、完善的轨道,我们应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不断修改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保障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利发展。
2)转变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思想观念。我国工程项目管理都是属于传统管理模式,而国际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都是属于系统管理。传统管理方法强调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把任务、职责、权限分得很清楚,但系统管理方法则更强调各类人员和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综合。
3、关于建筑监理、行政监督方面的对策
1)监理定位应准确,监理单位的责权应明确。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之一,监理应发挥主要作用。但工程项目建设中,重设计、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很普遍。监理工程师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开展工作,绝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既涉及到职责问题又涉及到验收程序问题,需要从法律地位及行业管理上解决。
2)改革政府建筑安全监督机制。规范建设行政权责范围,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责权明确的法律体系,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次,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阶段是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它对工程总投资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应注意克服前期管理中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不足,可行性研究不到位,设计阶段不够重视等问题,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加强我国前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及监督、监理体制改革,使建筑工程法规健全、制度完善、强化监督、规范行为,保证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与其他重复性运行或操作的工作不同,项目管理具有一次性、独特性、目标的确定性、活动的整体性、组织的临时性和开放性、成果的不可挽回性等属性,因此,要确保项目的成功,获得让所有项目相关者满意的效果,项目经理除了需要清晰地把握项目流程外,更要具备优秀的信息管理、沟通管理、冲突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和集成管理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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