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中勘探点放样及高程测量方法

1、明确勘探点位放样依据,以及将各点位放样反映在放样草图上;明确高程引测依据及系统,同时做好各勘探点司测原始记录及计算,建设单位(或委托方)提供的测量定位资料及测量放样原始记录应保存归档;测量仪器每年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第三方校验,确保其精度有效。

2、勘探点位放样和高程标测方法,应根据工程性质、业主要求和勘察阶段确定:

①仪器法:采用经纬仪、水准仪或全站仪等精密的仪器进行勘探点测距离确定点位,使用水准仪测定高程。

②半仪器法:采用经纬仪或罗盘仪测定方法、测绳(皮尺)或钢尺量测距离确定点位,使用水准仪测定高程。该方法一般不提倡采用。

3、勘探点测设于实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详细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0.25m,高程允许偏差±5cm,且场地应闭合;

②初步勘察阶段:平面位置允许偏差±0.5m,高程允许偏差±5cm,且场地应闭合。

4、每个点位放样后均应检查,并确定无误再放测下一点。

5、放样控制点按地形测量中图根点控制点精度施测。

6、当放样点后,移位超过0.5米仍无法进行勘察时,应向设计方或甲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测量实际孔位参数。

7、当工地较小、较简单,业主方未提供有关平面图和高程资料而采用假设高程时,假设引测点必须设在场地外相对固定而不易被破坏的物体上。平面图上除勘察场地拟建物轮廓线外,还必须有邻近地形地物(如建筑物、道路、河流等)。

8、钻探点位应设置有编号的标志桩,开钻之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桩号及实地位置,两者必须符合。

9、因障碍改变钻探点位时,应将实际钻探位置及时标注在平面图中,注明与原桩位的偏差距离、方位和地面高差,必要时应重新测量点位。

10、各孔口高程应作闭合测量,其误差应满足规范要求;大型或重点项目孔位放样也应作闭合测量,检查孔位误差。必要时,施工后孔位和孔口高程应进行复测。

11、对违反以上作业技术要求应立即整改并尽力弥补,对造成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将根据大队“《质量管理制度》和《大队质量管理处罚细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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