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给水系统一般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a)生产给水(新鲜水)系统;
b)生活饮用水系统;
c)消防给水系统;
d)循环冷却水系统;
e)回用水系统。
注:由于使用条件与水源条件的不同,可适当增设或合并给水系统。
2、生产给水系统应向软水站、脱盐水站、化学药剂设施、循环冷却水设施以及其它单元供给生产用水。
3、生活饮用水系统应向食堂、浴室、化验室、生产单元、生活间、办公室等供给生活及劳保用水。
4、消防给水系统根据全厂或装置消防要求不同,可分为低压与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设置方式应符合现行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消防给水系统不得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井。
6、循环冷却水系统应向压缩机、冷凝器、冷却器、机泵以及需要直接冷却的物料供给冷却用水。
7、循环冷却水系统宜根据用户要求以及用水地点分布情况划分成一个或几个系统。
8、对循环冷却水系统有污染或有特殊要求的装置(单元),宜设置独立的循环冷却水系统,例如:
a)直接冷却物料并受到污染的冷却用水:
b)储罐区的储罐夏季喷淋冷却用水;
c)空分站及空压站的冷却用水;
d)固体物料的输送用水。
9、回用水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决定回用水的用途。例如:
a)绿化用水;
b)冲洗用水;
c)循环冷却水系统或消防水系统的补充水:
d)直流冷却水。
10、未受污染的直流冷却水,宜设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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