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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