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审核
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表及其所附图纸、资料是否完备和符合要求等。
二是实质性审核,即对所申请的建设项目选址提出审核意见。
3、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为法定的审批凭证和划拨土地的前置条件。对于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应当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予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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