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

1、对各级各部门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依据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三章公司各级各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关各项责任条款的规定。2、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各部门的负责人。3、考核的事项是部门和本人对应该负责任履行情况,按责任执行好的或没执行的实例。4、考核的方法是现场检查或看工作记录。5、考核组织由公司法人总经理或公司安委会主任名誉指定副总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五人考核小组。由小组负责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考核结果在公司的《安全简报》上公布。6、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或物质奖①认真执行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履行自己应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②对安全生产、安全防护方面有重大发明;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对安全防护起到防范作用成绩显著的。③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7、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经检查考核没有履行职责的和经检查考核指出仍不改的,给予经济处分。①不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职责或因玩忽职守违反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定》造成事故的。②不执行公司考核小组或公司安全处指出其本人不履行责任制的职责或施工现场不安全问题整改意见的。③发现事故险情,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事故的对事故又隐瞒不报的。(指轻伤、重伤、伤亡事故)④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伤员或破坏事故现场或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⑤经济处罚标准按《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或视事故情况加重处罚之至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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