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土方部分相关规定

(1)当土壤中砾石比例大于30%,或遇多年沉积的砂砾及泥砾层石质时,不再执行机械土方综合基价,改为执行机械明挖出渣综合基价。

(2)铲运机铲运压实的堆积土、砂时,执行三类土综合基价。

(3)推土机推运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一、二类综合基价乘以系数0.87执行。

(4)当土壤天然含水率大于25%时,综合基价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若天然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但当采用井点降水的方法降低地下水位后,不论实际含水量为多少,均不再考虑含水量造成的降效影响。

(5)当机械挖土方的单位工程量小于2000m3时,综合基价应乘以系数1.10.

(6)当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综合基价中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7)当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综合基价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综合基价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8)当开挖深度超过5m,采用反铲挖掘机施工时,相应综合基价中挖掘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09.

(9)当采用机械开挖桩间土方时(不包括空桩部分),综合基价中人工及机械(不包括自卸汽车及洒水汽车)乘以系数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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