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目的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二、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 第一条 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第二条 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 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6、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 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 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冒烟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 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 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 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50(含)万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程项目自身原因,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在未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护产品。 4、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 第三章 临时用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作配电箱体未经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施工现场A、B级配电设施没有隔离措施。 2、其他临时用电缺陷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进场机械设备未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级别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未在建委备案。 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过期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5、机械设备安装后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建筑业查询服务
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