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在同一场地同一岩层中的锚杆,试验数不得少于总锚杆的5%,且不应少于6根。
第2条 试验采用分级加载,荷载分级不得少于8级。试验的最大加载量不应少于锚杆设计荷载的2倍。
第3条 每级荷载施加完毕后,应立即测读位移量。以后每间隔5min测读一次。连续4次测读出的锚杆拔升值均小于0.01mm时,认为在该级荷载下的位移已达到稳定状态,可继续施加下一级上拔荷载。
第4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终止锚杆的上拔试验:
1.锚杆拔升量持续增长,且在1小时时间范围内未出现稳定的迹象;
2.新增加的上拔力无法施加,或者施加后无法使上拔力保持稳定;
3.锚杆的钢筋已被拔断,或者锚杆锚筋被拔出。
第5条 符合上述终止条件的前一级拔升荷载,即为该锚杆的极限抗拔力。
第6条 参加统计的试验锚杆,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为锚杆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验量并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情况确定极限承载力。
将锚杆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为锚杆抗拔承载力特征值Rt.
第7条 锚杆钻孔时,应利用钻孔取出的岩芯加工成标准试件,在天然湿度条件下进行岩石单轴抗压试验,每根试验锚杆的试样数,不得少于3个。
第8条 试验结束后,必须对锚杆试验现场的破坏情况进行详尽的描述和拍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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