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30 来源:本站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泸县府发〔2017〕4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县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范围

(一)招标范围的原则性规定

凡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建设和投资并由县、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具体包括使用各级财政投入,政府、国有企业融资投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投入等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由政府投资回购的PPP方式建设项目,均应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承包人(或投资人)。

(二)公开招标的例外情形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原则,依法可以不招标、采用邀请招标以及应急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等例外情形,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批。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形之一,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以分别采取邀请招标或依法不招标。

2.应急工程的条件和程序。应急工程是指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主要包括: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分为立即实施(10日内必须开工)和非立即实施类项目,分别采取在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中按下浮比例报价最低或参照固定价比选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承包人。实行县政府申报、市政府审批。

3.抢险救灾工程的条件和程序。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否则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危害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只能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在县内发生的由县政府审批,跨区域由共同上级政府审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不比选,从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二、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工

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管。

(一)县发改局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招投标政策法规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定全县招投标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介;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管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投诉。

(二)县经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农林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并受理对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职、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投诉。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竣工结(决)算审计监督及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五)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内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入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制订现场管理制度,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负责全县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并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七)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招标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组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三、进一步明确招标(公开竞争)方式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按以下原则确定招标(公开竞争)方式:

(一)公开招标限额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比选限额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比选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另行制定具体意见。

四、认真做好项目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一)充分调研、提前准备

项目发起应当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工作,认真开展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经济、适用、不浪费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提出建设初步方案、确定控制价、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评标方法、评分标准、承包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建设单位集体决策。项目需要批准或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招标启动的基本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项目已批准建设,取得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3.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根据项目实施阶段的不同,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勘察、设计招标: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已完成设计、预算和财评,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具有明确的工程量和控制价;

货物(项目有关重要设备、材料)招标: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三)招标文件编制和备案

1.科学严谨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严格依据国家、省、市标准文本,结合工程实际,按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编制,科学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和拟任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资格、业绩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因特殊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高于规定标准或增加其他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招标项目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除此之外才可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的商务标报价分值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60%。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严格招标事项备案审查。招标(比选)文件(招标代理合同、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实行项目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双备案制度。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和商务标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即技术标,包括招标项目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所需的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量清单、专用合同条款等)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五、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原则,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开、评标现场监督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对社会影响大的项目,监察部门要加强履职监督,对现场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进行问责。

(二)规范投标人异议和投诉处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时限内依法提出。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投诉。

招标人认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三)统一交易场所设置与服务。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县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交易和信息公告平台。招投标活动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招标投标结果的全过程均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并留痕。公开招标及达到公开招标条件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相关活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余项目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交易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良好的招投标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并全程记录交易过程。

六、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一)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方式缴纳除外)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二)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实行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压证施工制度。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均不得有除投标项目外的在建项目,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保管,并将相关资料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三)严禁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对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负有审查和报告义务。未尽审查义务或发现后不报告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格合同造价管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业主、监理、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变更、签证关,从严管理变更,严禁未审批先变更(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严格竣工验收程序,严保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严格按照验收条件、标准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参与验收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切实保障验收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工程的质量安全。行业对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强化机构、人员和制度保障,加强监督问责

(一)建立多层次的招投标管理体系

县级层面。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基础,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以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研究和决定县域内有关招投标管理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工作层面。以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法制为基础,经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农林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研究和解决招投标工作的普遍性和重点、难点问题。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分管投资的副县长召集,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分管投资的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涉及具体行业)召集。

操作层面。项目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日常沟通会商机制。对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上或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建立“4+2”会审制度。即由项目审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研究决定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案。涉及招标文件会审的,由招标人牵头组织,其他事项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应当参加。牵头单位做好会议记录。

支撑层面。建立招投标投诉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整合公、检、法、司和政府法制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中相关管理人员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招投标中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处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仅从法律或技术层面发表咨询意见,是否采纳,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程序决定,但委员会符合法律法规的建议,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约束力。

(二)建立招投标快速办理机制

对具备招标基本条件且招标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要求的正常项目实行即来即备即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上网;凡因特殊情况,提高和增加资质条件、业绩,改变评分规定标准,在标准文本之外增设条款和内容等项目,必须由项目业主做出书面原因说明和承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行业分管副县长批准。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同时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县政府明确由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出资建设的项目,若国有企业依法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该项目的相应资质、能力的,依法可以不招标,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建设(生产或自行提供),但项目业主必须自行持有该项目产权并运营。

(三)健全招投标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镇(街道)、各园区、县级各部门均应建立招标投标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但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招投标的具体发包工作(由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招标人的相关人员承担)。镇(街道)由经发办实施招投标综合管理职能和商务备案,村建中心负责技术审核和备案,财政所负责招标预算审核和造价管理,监察干事进行履职监督(园区、县级部门和其他县级企事业单位仿照设置)。各镇(街道)、各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及变动情况应当报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四)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五)加强履职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的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


泸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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